2016年12月4日

如果有人仍有男性LP,但自認為女性,修法過後到底是上女廁還男廁?

Q:如果有人仍有男性LP,但自認為女性,修法過後到底是上女廁還男廁?
A: 我們以為從最無邊發散的想像中,也沒辦法推論出同性婚姻立法通過會影響到上廁所的規定。所以我們只能回答:你現在看到實際上廁所的狀況是怎麼樣,同性婚姻通過以後就是一樣。

我們首先再強調一次:本次民法修正各個提案共同的關鍵是民法第972條,把「婚約由男女當事人決定」改成「婚約由『雙方』當事人決定。」;尤版配合改動的地方,是配偶與親子關係的適用,及收養子女的不歧視原則,另外,時力與國民黨版,再把部分稱謂中性化(但這完全不影響日常生活怎麼叫,可以看本闢謠事務所的兩篇文章:


而且這些稱謂都是本來就已經存在的法律用語);尤美女委員版本則沒有變動稱謂。除此之外,法律沒有任何修正。
  
由此可知,在最狂野、發散的想像中,也沒辦法推論出同性婚姻立法會規範到上廁所,但卻有不少提問要我們回答修法通過後,未來大家怎麼上廁所。我們只能回答:你現在看到的實際上廁所的狀況是怎麼樣,同性婚姻通過以後就是一樣。
  
另有一個很相似的謠言,說法案通過二讀後,「你有男性器官不代表你是男生,若你心理認為你是女生,你就可以去上女生廁所。結果是男生可以上女生廁所。」我們很遺憾的想和這些人說:我們確認過我國中央法令,共62個和廁所有關的法律規定,本來就沒有任何法令去限制生理男性使用女廁,或者限制生理女性使用男廁,和同性婚姻是否通過二讀無關。在我們的生活經驗中,也遇到過在女廁大排長龍而男廁空著的時後,有女生直接使用男廁,而且不會被處罰,大家也從未覺得沒有相關法律是個困擾。法律本來就不是什麼小事都要介入處罰,規定處罰常也不見得有用。大家之所以現在會自動走到和自己性別樣貌符合的廁所,不是靠法律的規範,而是靠社會、文化的規訓。納入同性婚姻的民法修正草案,真的沒有什麼魔術,可以變出其他的效果。
  
因此,在廁所內,不論生理男女或跨性別,除非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在廁所內窺視他人(參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一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或者行為達到刑法上的猥褻罪,否則不會走錯男廁或女廁就處罰。如果在廁所內做了真的上述違法行為,不管生理男、女或跨性別,都被法律禁止。
  
我們知道,關於此類上廁所的謠言,是故意啟動一般對跨性別朋友不夠了解的人,心中的誤解和敵意。說實在的,跨性別朋友的權益,無法因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而有任何的增進,因為他們生活上面臨的真正困難是找工作的困難、更改身份證性別的困難、是否要進行特定療法的困難、被人瞭解的困難等等,婚姻平權的問題或許還在其次。他們真正在生活中面臨的辛苦不能真正被傾聽與好好被討論,卻不斷被拿出來作為攻擊同性婚姻的理由,令人遺憾。
  
這些謠言似乎認為跨性別是刻意在廁所上侵門踏戶的惡霸。但是實際上許多跨性別朋友比誰都還要害怕去上公共廁所,根本進退維谷。許多跨性別朋友的外貌跟他們出生時的生理性徵已經非常不同,例如以下這則新聞,是美國試圖立法要求人只能按照自己生理性別去使用廁所時,一些跨性別朋友和他們的親友拍的照片,第一張照片裡這位其實是生理女性,但外貌看起來是鬍子大叔,強求他們去使用生理女性的廁所,反而其他使用廁所的女性覺得莫名其妙。

上廁所的議題與同性婚姻修法是無關的,但或許我們也藉此機會邀請大家,對跨性別朋友有更多的認識和同理,不要被完全與法案無關的消息所誤導。

回答者:
Gabrielle Yang (律師;台大、耶魯、劍橋法學碩士)
Angela Hung (律師;台大、哈佛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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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有人仍有男性LP,但自認為女性,修法過後到底是上女廁還男廁?
A: 我們以為從最無邊發散的想像中,也沒辦法推論出同性婚姻立法通過會影響到上廁所的規定。所以我們只能回答:你現在看到實際上廁所的狀況是怎麼樣,同性婚姻通過以後就是一樣。...
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Saturday, 3 December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