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1日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同性婚姻立專法比修民法好?

Q: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同性婚姻立專法比修民法好?
A:錯。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指適用順序的先後,根本不是法律好不好的意思。「同婚專法」跟民法之間,更稱不上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有人說立專法來保障同性婚姻是比較好的方式,因為有一個法律原則叫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既然優於,那就是對同性伴侶的比較好的,何不接受呢?但是,這個對「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嚴重誤解,所得到的錯誤結論。
  
這個原則規定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意思是說,法條千千條,有些時候會遇到好幾個法規針對同一件事,分別有不同規定,這時候應該用那個呢?答案是特別規定優先適用。這是在解決效力上那個先那個後,完全不是指特別法比起普通法好的意思。
  
舉例來說,刑法處罰貪污行為,但有另外一個法律叫做貪污治罪條例,如果有公務員在職務上收賄,依刑法第121條規定應該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卻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彼此看似矛盾,那法官要根據那個法律裁判呢?答案是貪污治罪條例,因為相對於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是特別法,刑法規範則是補充性的。可是這不是暗示說,貪污治罪條例是比刑法好的法律,更不是對行為人提供了更高的保障。相反的,像貪污治罪條例這樣的特別刑法,在學理上常被批評為量刑失衡,造成體系混亂。
  
須注意的是,會用到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前提必然是有兩個以上的法律,針對「同一件事」各自做了不同的規定,我們才需要去決定哪一個應該優先使用。假如兩個法律根本規定不一樣的事情,各自在各自的領域裡發揮效力,那就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無關了。
  
回到同性婚姻的專法爭議,目前沒有任何專法草案提出,沒有具體的條文,其實是無法判斷到底「專法」和民法的條文之間,是不是有規定同一件事的情形,有沒有發生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係。但假設民法規定限於「異性」的結婚,而專法則規定「同性」之間的結婚,那麼這兩個法律根本不是在規定「同一事項」,而是各自規定不同的事,你走你的陽關道,我過我的獨木橋,兩者間沒有確定那個優先適用的必要了,也就無所謂特別法跟普通法的關係可言。如果這時候還硬要說專法之於民法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因此是「比較好的立法方式」,就是胡說一通了。
 
回答者:Gabrielle Yang (律師,台大、耶魯、劍橋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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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指適用順序的先後,根本不是法律好不好的意思。「同婚專法」跟民法之間,更稱不上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有人說立專法來保障同性婚姻是比較...

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Thursday, 29 December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