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3日

法務部說修同性婚姻會牽涉使用到父母或夫妻的稱謂,有三百多個法條要修改?

Q:法務部說修同性婚姻會牽涉使用到父母或夫妻的稱謂,有三百多個法條要修改?
A:民法若修正,多數法律透過法律解釋上不修改也無所謂,即使打算修改也很簡單。不修民法改修專法,也不會解決需要透過法律解釋或需要修法的狀況。

 
針對立法委員為同性婚姻所提出的三個民法修正案,法務部在書面意見中提到:「經檢視採用『夫妻』、『父母』(含「祖父母」)等用語者計有112種法律,涉及條文計356條。」許多朋友好奇這到底都是哪些法律,修改是不是很麻煩?第二個問題是,是不是不動民法、而修專法就不會面臨這個問題?
  
1.簡單回顧一下這個爭議怎麼發生的?
  
尤美女版的民法修正案5條裡,沒有任何修改稱稱謂的部分,針對同性婚姻最核心是這兩條:(1)民法972,把婚約由「男女」當事人自行決定,改成「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容納了異性或同性的伴侶。(2) 增加民法971-1,同性或異性婚姻的當事人都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及配偶與子女的關係。
 
至於有很多人說什麼爸爸媽媽不見了(其實民法本來就沒有爸爸媽媽的啊)的魔法版,是指時代力量與許毓仁委員的草案裡,把一些有指出性別的用語,改成沒有指出性別,例如「夫妻」改成「配偶」,「父母」改成「雙親」,「養父母」改成「養親」,「夫妻財產」改成「婚姻財產」等等。
  
法務部指出所謂三百多條法律,其實是蠻類似時代力量與許委員版的情形,法律裡有些地方用到父母及夫妻的字句,這時候就涉及假如有同性婚姻,其他法律的字詞需不需要改的問題。
  
至於三百多條是怎麼算出來的呢?法務部的數字蠻迷幻的。各位可以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建置)的檢索系統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或法源資料庫(私人建置,但許多律師執業仰賴此系統)http://db.lawbank.com.tw/FLAW/,分別以父母及夫妻作為關鍵字試試看,檢索結果會告訴你,使用到「父母」與「夫妻」用語的有77及17種現行中央法律,少於法務部說的數量。若包含命令的話,則有234及33種,這又比法務部數字多了。檢索出來無論是法律數與條文數都和法務部的數字不符。這不應該有什麼神秘的黑洞,我們正在聯繫法務部,請其公布具體所稱的條文列表,或使用的資料庫與檢索方式。
  
2.用到父母或夫妻稱謂的法律長什麼樣子?
  
為了讓大家有點感覺,稱謂修改是指什麼,我們隨機舉兩個例子,讓大家容易理解:
 
用到父母的法條,例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最近親屬可以同意捐贈器官,而最近親屬的範圍是1.配偶,2直系血親卑親屬,3父母…。(第8-1條)請注意,前面兩個都已經是不分男女、性別中立的用語了。如果因應同性婚姻,認為「父母」也用中性的字句較周延,那可以把父母改成「雙親」,或「直系血親尊親屬」。
  
用到夫妻的法條,例如姓名條例裡面規定改姓,可能跟大家想像不一樣,我們現在夫妻都可以申請冠對方的姓,也可以改回來,不是只有妻冠夫姓而已。條文說「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如果認為因應同性婚姻,改成中性的說法比較好,那就是把夫妻之一方改成例如「婚姻關係中之一方」,或「配偶之一方」。
  
3.這些稱謂一定要修嗎?
  
透過立法技術與法律解釋,絕大多數不修,其實沒什麼影響。怎麼說呢?尤美女版不更改民法稱謂,但增定971-1,意思是異性婚姻有關配偶與父母子女的規定,對同性婚姻也適用。所以在民法上看到夫妻的用語,解釋上就包含同性配偶(除非法律明文排除)。民法之外其他法律也必須相同地解釋。
  
所以不修沒有影響,但假如認為這些稱謂,修改成不分性別的用語比較好,從第2點的例子看來,幾乎都是字詞代換而已,技術上蠻簡單的。困難的其實還是願意不願意接受同性婚姻這件事。
  
4.哪些法律無法透過解釋處理?
  
不過,確實有少數的法律無法單靠法律解釋。這些法律主要是兩類:第一種是如果法律對於夫與妻,因性別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的話,那要直接套在同性婚姻的雙方身上就會碰到瓶頸。所以例如民法裡的婚生推定、或人工生殖法,因為夫妻的性別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就排除適用或者必須另外修法。
  
第二種是刑法,刑法的字句必須嚴格解釋,不過現行刑法完全沒有使用到夫妻的用語,所以目前不發生文字的爭議。
  
再來,法務部自己說了112種法律要修改後,舉出祭祀公業條例與戶籍法兩個法律當例子來檢討(參法務部於委員會公聽會的發言稿)。既然特別舉出來顯見應該是認為在一百多個法律中很重要的吧。讓我們來看看多難修法呢: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誰可以當派下員(白話就是誰可以承繼香火拜祖先),女人還沒結婚前可以,結婚後不可以。法務部說我們民俗一般認為結婚是異性婚姻,所以女同志結婚後可不可以當派下員呢?先不要講祭祀公業裡面的性別問題了,如果有同性婚姻,解釋上就是女同志結婚以後不可以,和異性戀婚姻一樣,如此而已。
  
至於戶籍法,所說的不外是身份證欄位之類,但是這個內政部透過修改法規命令可以簡單地調整,未來身份證件的設計也可能避免個資外流而取消掉父母欄,這我們都討論過了,參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co.uk/2016/11/blog-post_21.html

以上兩個是不是一定要修、修改的難度如何,相信大家已可自行判斷。
 
5.修專法是不是比較簡便?
  
現在沒有人提出任何認真的專法法案,根本沒有討論的依據。但不論專法是朝向「同性婚姻法」或「同性伴侶法」,與修改民法相比,都不會只是因為寫在不同本法典中,就自動減輕法律解釋或修法的必要。如果採伴侶法,因為與婚姻有別,很可能會更複雜。而如果想要修改其他法律條文裡的稱謂,都還是一樣要把所有要修改的用語找出來,一條一條代換,所做的和民法修正的情況並無不同。
  
  
回答者:Gabrielle Yang (律師;台大、耶魯、劍橋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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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法若修正,多數法律透過法律解釋上不修改也無所謂,即使打算修改也很簡單。不修民法改修專法,也不會解決需要透過法律解釋或需要修法的狀況。]

針對立法委員為...
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Tuesday, 13 December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