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6日

同性伴侶結婚後出生的小孩不會是自然生出,會混亂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的規定?會造成民法體系大混亂?

Q:同性伴侶結婚後出生的小孩不會是自然生出,會混亂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的規定?會造成民法體系大混亂?  
A:錯。因為:
  1. 尤美女委員和時代力量黨團版本都已排除同性伴侶婚生推定的適用。
  2. 排除民法婚生推定的適用,也不是很新鮮的事。人工生殖法第23、24條早已針對進行人工生殖的異性戀夫妻,排除民法的婚生推定,改採不同的婚生子女判定方法。因此,妻可以懷夫的精子與他人捐贈的卵子結合後的小孩;也可以以人工生殖的方式,使自己的卵子與他人的精子結合,但上述方式所生出來的子女都是這還對夫妻的「婚生子女」,人工生殖法從民國96年制定以來,民法也沒有因此大混亂。
  3. 最後,民法婚生推定這個條文也不是固定不動的,它在民國74年和96年已經修正兩次;至於民法親屬篇,自訂定以來已修正了18次。如果你以為民法是有某種不變、不動的本質,可能只是因為你過去都沒在關心民法修訂。


1. 什麼是婚生推定?
首先大家要有一個基本觀念,誰和誰在「法律上」有親子關係,不一定會和「生物上」的血緣完全相符。子女和母親之間,透過懷孕和生產的事實,可以清楚地建立起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但是子女和父親之間要怎麼樣建立法律關係呢?現在的民法是透過婚生推定制度。簡單地說,法律會先認定,妻子如果在婚姻存續時受胎,原則上這個孩子就是在婚姻關係內所生的子女,夫因此和子女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民法第1063條第1項,條文附於文末)

但這不代表血緣上夫一定是孩子的爸,法律上用「推定」的意思就是,可以提出證明來推翻。所以,民法一開始就規定夫可以提出證明,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來推翻這個子女是自己血緣的小孩的事實。

婚生推定的制度備受時代的挑戰,也不斷有所更動。一開始,只有婚姻中的父親有權利否認子女的血緣。但隨著法律越來越注重性別平等、子女也不再被視為家庭財產、「子女最佳利益」越來越受重視後,民國74年增加了妻也可以提起否認之訴,來推翻「小孩的爸是自己的老公」這個法律推定,以確定真正的生父。民國96年更進一步修正,讓子女也可以起訴,否認法律上的爸爸是血緣上的父親。(民法第1063條第2項)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婚生推定/婚生否認的規定,和其他國家比較起來是算進步的法律,因為有些國家會限制妻子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權利,或者也沒有讓子女可以提起訴訟的權利。和各國比較後,我們也可以知道婚生推定沒有「應該一定要長什麼樣子不可」的問題。

2. 進行人工生殖的夫妻,不適用民法婚生推定的規定

婚生推定制度之所以可行,還是在於「推定」出來的法律關係,和事實上的血緣,大部分情況之下都相符,但是夫妻藉由人工生殖技術所生的孩子,很可能和夫或妻任一方或雙方沒有血緣關係,此時套用婚生推定制度就會有疑慮,這時法律對於父母子女關係需要做另外的安排,不再依循血統真實主義。

首先我們必須注意,在我國,人工生殖只開放異性戀夫妻使用,單身者或同性伴侶不能利用。目前多數法律見解也認為,未來即使有同性婚姻的立法,除非人工生殖法也修法,否則現行的人工生殖法不能直接透過法律解釋,就適用到同性伴侶身上。

在人工生殖中,父母與子女的法律關係是建立在夫妻雙方同意進行人工生殖的基礎上,而不是生物上的血緣。人工生殖法第23條規定,妻子在婚姻存續中,經夫同意後,可以與他人捐蹭之精子受胎,所生的子女視為婚生子女。這一條也特別規定不能將捐贈精子者視為生父,更不可能強制捐贈者認領這個小孩。它的立法理由特別強調:「本法已就血統真實主義有所調整,生殖細胞捐贈人及人工生殖子女間,依本法規定原則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

人工生殖法第24條規定,妻在婚姻存續中,如果同意以夫之精子與別的女人捐贈之卵子受胎,那妻所生的子女,也視為婚生子女。立法理由也特別注明:「人工生殖子女情形,可能係由他人捐贈之卵子與受術夫之精子受胎而來,此一方式將使卵子與子宮分離」,卵與子宮分屬不同人的情況與民法的想像不同,但人工生殖法還是特別規定生出來的小孩屬於這對夫婦的婚生子女。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最根本挑戰婚生推定原則、血統真實主義的,是異性戀夫妻與人工生殖法,而且已行之有年。這絕對不是什麼壞事,因為剛剛已經說過婚生推定本來就不是完全固定不變的法條,而且法律上的父母本來就有可能與血緣完全無關,人工生殖也幫助了許多不孕的夫妻,更是美事一樁,只是在此釐清,大家不要又把這個挑戰婚生推定原則的帳,隨便算到同性伴侶身上了。

3. 法務部及司法院的看法
最後,司法院和法務部在公聽會提出的書面報告,都沒有認為通過同性婚姻後,因為同志不能自然生小孩,不能適用婚生推定的條文,就會造成民法體系大亂。法務部只是建議將婚生推定相關規定一律不適用在同性配偶身上(包含1061, 1062, 1063條)。司法院則是認為可以不用像尤委員版本一樣,特別訂一條法律寫明婚生推定只限於異性夫妻,他們建議只要透過法律解釋、或在立法理由裡面敘明即可。

回答者:Angela Hung (律師;台大、哈佛法學碩士)

民法1069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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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同性伴侶結婚後出生的小孩不會是自然生出,會混亂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的規定?會造成民法體系大混亂?

A:錯。因為:(1)尤美女委員和時代力量黨團版本都已排除同性伴侶婚生推定的適用。
(2)排除民法婚生推定的適用,也不是很新鮮...
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Friday, 16 December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