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6日

同性伴侶可以成為民法上的『家屬』,根本沒必要修法?

Q:同性伴侶可以成為民法上的『家屬』,根本沒必要修法?
A:政府逐漸同意同性伴侶可以是家屬,但認定上仍有變數。即便是家屬,零星的權利和異性配偶難以相比,且家屬制度開放的特質和一對一的親密關係相牴觸。


最近蠻流行的說法是同志伴侶依民法可以成為家屬,家屬的權利地位夠用了,所以沒有必要修民法。許多人聽到這裡,第一個想問的是:家屬到底是什麼、有什麼權利義務。

<家是什麼?家屬又是什麼?>

要了解家屬,要先知道民法所規定的「家」。家是早期大家庭的反映,比現在常見的核心家庭來得寬,它指一群有永久共同生活的意願,住在一起的親屬,所組成的團體。家的成員們可推選一位「家長」,家長之外的其他人就是「家屬」。

但在有血緣婚緣的親屬團體之外,民法也承認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可以加入「家」,成為家屬的一員(民法1122、1123條)。法院承認過的無血緣關係家屬如:與地主長久同住共耕的佃戶(如94年台上739號判決)、以結婚為目的和未來公婆同住的未婚妻(23 年上 字第 3096 號)。過去常見的例子是「妾」,民法施行以後不承認妾有配偶的地位,與夫家之間沒有親屬關係,但可以是夫家的家屬(21 年上 字第 2238 號)。現在比較常見的是長久同居的男女,有可能被認為是家屬(如104台上1398號)。

<同性伴侶是家屬嗎?>

同性伴侶是不是民法上的家屬呢?過去很模糊,但今年6月法務部(法律字第 10503510300 號)及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三字1050014527)首度發函肯定同志伴侶有可能是家屬。但這不是說同性伴侶只要在一起,就理所當然成為家屬,還是要由政府機關或法院依個案的情況認定,是不是有長久同居的意願與事實。至於戶籍登記或近來各地方政府開放的伴侶註記,可以作為證明,但無法完全取代兩人仍須有同居事實,這也暗示,因故分隔兩地沒有居住事實的同性伴侶,可能仍無法取得家屬地位。

<同志是家屬,表示民法上「家」的內涵改變了>

在理論上,同志主張家屬地位,可能和「家」的制度原理不太相合:在學說上會提到,家的基本成員仍是有血緣與婚姻關係的親屬,先是親屬團體已經成立一個家之後,沒有血緣的人可以加入,也就是「入家」(上述法務部函也提到這點)。這也比較符合傳統的「家」所根據的社會經驗,傳統大家庭中許多親族同住,雖有佃戶、長工等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加入,可是這些沒有血緣的人畢竟是加入一個已經存在的親屬團體。但現在,兩個完全沒有血緣、也不具有婚姻關係的人,是否可以獨立地組成民法上的家,而不必加入既存的親屬團體中?

如果堅守民法學說對於家的核心仍是親屬團體的講法,可能會導出同性伴侶若想透過目前民法成為家屬,就非得是一方去加入他方的家、搬去和他方的親屬同住不可。這聽起來還蠻有傳統美德的,可是不符合現代社會許多伴侶(不論同性異性)不與親族同住的現況。何況,真要住一起,對方的親屬接受或不接受呢?如果家長(未必是由伴侶擔任喔)或其他親屬,不接受對方來同住,或者隨時要他搬走,那家屬的關係就不能成立、或者因為被迫搬離而消滅了嗎?

相反的,如果主張兩個沒有血緣、不具婚姻關係的人也可以自成一家,那麼接下來法律上可能也必須逐漸承認,多數沒有血緣的人,基於長久的同居的事實與意願,也應該能成立為民法上的家,例如宗教的同修團體或老年照護機構裡的住戶,並有彼此扶養的權利義務。這樣的解釋結果不是不好,但這確實會逐漸轉變民法上的「家」的制度風貌。如果拒絕同性伴侶擁有婚姻關係的理由是,害怕這樣會改變「婚姻的本質」,那麼讓完全沒有血緣也無婚姻關係的人成立一個家,其實也改變了民法上「家的本質」。

<家屬有什麼權利?沒有什麼權利?>

最後,即使同志伴侶越過了種種關卡,取得了民法上家屬的地位,家屬的權利地位和配偶是遠遠不能比的。家屬最重要的權利是請求扶養,除此之外在法律上的位置蠻邊緣的。就算是請求扶養,家屬能請求的權利順位仍是比較低的,排在配偶、子女和父母之後,這和異性配偶理所當然享有被扶養的地位是有相當差距的。

把人視為家屬,其實就是要說這個人「不是合法的配偶」----他可能是同居人、未婚妻、妾、甚至是佃戶或長工,但他絕對不是配偶。即使不看法務部報告指出的四百多項專屬於配偶的權利,都是家屬無法享有的;異性配偶間最基本的權利義務,從住所決定、日常家務代理、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到兩人財產制怎麼處理、有孩子的話如何養怎麼教、誰和誰有親子關係、或者一方過世後的繼承、萬一離異法律上如何處理破碎家庭關係,同性伴侶間都沒有法律規定。

<家屬制和一對一關係的衝突>

沒有權利是一回事,但家屬制度對於同性伴侶的不合身與不合邏輯,更明顯地展現在對義務與資格限制也幾乎完全欠缺:例如,家屬可以有很多人,不必是一對一、也沒有忠貞的法律要求,家屬是遠的近的親等都包含在內等等。這種範圍比較開放、權利義務聯繫薄弱的關係,和一般人對於親密伴侶關係應該彼此專一的要求是相反的。

所以,若是有人一方面以同性婚姻接下來可能會變多P伴侶等等的不實攻擊,來反對同志取得配偶的法律地位並承擔相關的法律限制;另一方面卻說同性伴侶當家屬就好不用立法,毫不在意家屬制度的開放性,這樣的主張 是錯亂矛盾的。

家的制度,在民法實務上的重要性很低,這反映出它對現代社會早不合用,套在同性伴侶之上效益有限,立法確立同性伴侶的法律權益及義務,才是正本清源的做法。

回答者:Gabrielle Yang (律師,台大、耶魯、劍橋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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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同性伴侶可以成為民法上的『家屬』,根本沒必要修法?
A:政府逐漸同意同性伴侶可以是家屬,但認定上仍有變數。即便是家屬,零星的權利和異性配偶難以相比,且家屬制度開放的特質和一對一的親密關係相牴觸。]
  
最近蠻流行的說法是同志伴侶依...

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Friday, 25 November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