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0日

婚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所以要承認同性婚姻必須修憲,不能只透過修改民法?

Q: 婚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所以要承認同性婚姻必須修憲,不能只透過修改民法?  
A: 錯。1.同婚不需要修憲。我國憲法中完全沒有提到婚姻兩個字,更不要說去定義婚姻專屬於異性伴侶了,根本沒有條文可以修。

2. 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所有提到「一夫一妻」的案件,全部都是重婚與通姦的相關討論。在現行只承認異性配偶的情形下,強調配偶間的一對一的關係。至於其他一對一關係不是重點的婚姻案件,大法官就不提一夫一妻。因此,從一夫一妻的用詞,直接跳到大法官已經定義依憲法婚姻只能由異性組成,有斷章取義之嫌。

3. 大法官的解釋只有針對他們所要解釋的問題範圍內,才能要求立法院遵守。但目前為止大法官根本還沒有處理過同性婚姻的問題。立法院自然不受限制。

4. 婚姻受到制度性保障是強調人可以享受結婚的自由和權利,前提是有婚姻制度存在,這頂多是說異性婚姻不可以廢除,但不是說立法院不可以修改、增添婚姻制度。
  
<憲法對婚姻說了什麼?>
要瞭解這個問題,首先請注意三個簡單的背景:

  1. 憲法的效力高過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法律如果違反憲法是無效的。
  2. 法律到底有沒有違反憲法,如果有爭議,最終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來決定。由於憲法的條文都很精簡、抽象,所以大法官解釋構成了憲法內涵的重要部份。
  3. 我國憲法全文裡,自始自終都沒有提到婚姻的文字,更不要說去定義婚姻是不是只能適用於異性之間。如果憲法沒提到婚姻,根本也就無憲可修。

那麼為什麼會有人主張要通過同性婚姻必須修改憲法才可以呢?這是因為大法官有幾號解釋提到了「一夫一妻」,也提到婚姻與家庭受到憲法制度性的保障,有人因此直接跳到「憲法限制婚姻只能由異性組成」的結論,但這是過度引伸。
  
大法官目前為止提到「一夫一妻」這幾個字的解釋共有五則(第242, 362, 552, 554, 647號),都涉及重婚或婚外性關係。我們簡單看一下個案背景:
  
<重婚無效:242, 362, 552號解釋>
民法在民國74年進行過大修正,把重婚從「得撤銷」(也就是說配偶沒去撤銷的話,就會有兩個合法的婚姻關係),改成「無效」(第二個婚姻自始都沒有效力)。釋字第242、362及552號解釋都涉及重婚無效的規定有沒有違憲,是不是傷害了第二個婚姻的配偶。大家可能覺得奇怪,重婚無效怎麼會有爭議,小三有什麼好保護?但這些案例都恰巧有特殊情境。
  
第242號涉及兩岸分隔,戰後來臺的人在中國可能曾有配偶,來臺以後另娶,但兩岸恢復交流以後,因為重婚無效的規定,卻導致對岸原配來台訴訟,臺灣所結的婚姻被法院宣告無效。第362號涉及老公趁老婆帶孩子出國期間提起離婚訴訟,勝訴後和別人再婚,大老婆回國發現,提起再審,於是離婚的裁判被推翻,大老婆的婚姻又恢復效力,但第二個老婆本來也是信賴法院的離婚判決才結婚的,那他的婚姻就這樣沒了嗎?第552號也有點類似,先生強逼老婆離婚後和他人結婚,再婚對象相信這位先生離婚了,但後來原本的配偶針對離婚協議的有效性提起訴訟而且勝訴了,這時後又有兩個有效的婚姻了。在這三號解釋中,大法官都指出重婚無效的規定是為了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社會秩序」所必要,沒有違反憲法(242、362號),也沒有違反婚姻自由(552號),但特殊情形下可能容許兩個有效婚姻同時存在。
  
<通姦罪:554號>
554號解釋涉及以刑法處罰婚姻外的性行為(通姦)是不是侵害了人的性行為自由而違憲。解釋文說兩件事,第一是婚姻基於人格自由,負擔重要的社會功能,應該受到制度性保障,而為了保護婚姻存續與圓滿,國家可以約束夫妻互負忠誠義務,這是大法官解釋中解釋中第一次提出「婚姻與家庭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的說法,意思是國家應該提供法律制度去保護、支持婚姻和家庭。第二是性行為的自由受到憲法保護,人可以自主決定和誰發生性行為,但是這種自由會受到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
  
<配偶互贈免稅:647號>
最後一則解釋,涉及夫妻互相贈與的財產不課贈與稅,但這個規定不適用於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這有沒有違反平等而違憲呢?這個個案背後的事實是,名人孫道存送給婚姻外的同居對象數量可觀的股票但未申報贈與稅。大法官說有配偶的人和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結合,即使「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客觀上亦有長期共同生活與共同家計之事實」,但是這樣已經違背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甚至會影響到配偶的經濟利益。所以對同居對象的贈與課稅,是有助於維護婚姻制度的,沒有違憲。
  
從這五則解釋,應該可以合理地說,「一夫一妻」用語出現在大法官的解釋中,都不是要去討論婚姻是不是只能限於異性之間的問題,而是討論配偶之間單一、忠誠義務的維持。
  
反過來看,大法官其餘提到「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的解釋,但因為和配偶的單一和忠誠無關,也就根本不提「一夫一妻」用語,這些分別是釋字620、696、712號解釋:620號涉及夫妻遺產稅扣除額的計算、696號涉及夫妻強制合併申報所得稅是否「懲罰婚姻」,712號則討論不准有子女的臺灣人收養配偶在大陸的子女是否違憲。這進一步佐證了「一夫一妻」出現在憲法解釋的場合裡,所要強調的是「一」,而不是「夫」和「妻」。在法律只承認異性婚姻的背景下,談重婚與婚姻外的性行為,當然只有在異性之間才會發生法律爭議,但這和憲法定義婚姻限於異性是兩碼事。
  
<同性婚姻會侵害婚姻制度性保障嗎?>
有一種觀點是婚姻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而容許同性也能結婚就破壞了這個制度,所以是違憲的。這個觀點有幾個主要的問題:

  1. 不是所有出現在解釋文和解釋理由書的一字一句,都會拘束立法院。一般來講,只有在解釋所直接處理的法令和問題的範圍內,大法官做出的判斷會拘束立法院,否則大法官就太侵入立法院的職權了。上面提到,大法官從來沒有對於婚姻是否只能在異性間表示過意見。對於大法官還保持沈默的部分,立法院要不要訂定同性婚姻不會受到大法官過去解釋的限制。
  2. 婚姻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意思只是說,國家必須有制度去保護、支持婚姻,人民能夠享受婚姻自由的前提是已經有了相關制度。但這無法推論到立法院因此不能修改、補充、變更婚姻制度。(對制度性保障詳細的介紹請參考我們另一篇補充)
  3. 另一種對於婚姻受制度性保障的理解是,立法院不可以廢除婚姻制度的核心,而異性一對一婚姻是婚姻制度的核心。但就算採取這個立場,立法院也一樣可以補充婚姻制度。同性婚姻的立法不會取消異性婚姻制度,至少我們目前還看不到比較有基礎的論證,提出同性婚姻哪裡影響了異性享受婚姻制度的權利。

最後,假如未來大法官真的面對婚姻的性別問題了,大法官在進行在憲法解釋時,外國憲法解釋的案例常會成為參考對象。在已經有同性婚姻的國家中,據我們所知,還沒有任何國家的憲法法院,曾做出「同性婚姻違反憲法」的結論。相反地,卻有幾個國家的憲法法院指出「拒絕同性伴侶結婚會違反憲法」,如南非與美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也特別指出異性配偶不會因為開放同性配偶可以結婚,有任何憲法上權利的傷害。未來臺灣如果有了同性婚姻,反對者或許不妨提起憲法訴訟,看看所謂「同性婚姻違反憲法」的主張,會不會被大法官接受。
  
回答者:Gabrielle Yang (律師;台大、耶魯、劍橋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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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婚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所以要承認同性婚姻必須修憲,不能只透過修改民法?

A: 錯。同婚不需要修憲。我國憲法中完全沒有提到婚姻兩個字,更不要說去定義婚姻專屬於異性伴侶了,根本沒有條文可以修。

至於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所有提到「...
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Wednesday, 30 November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