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6日

台灣的醫療法已經修改成同性伴侶得為關係人了,但是同運團體還在繼續騙?

Q: 台灣的醫療法已經修改成同性伴侶得為關係人了,但是同運團體還在繼續騙?
A: 錯。醫療法上本來就沒有規定一定要是配偶或親屬才能簽屬醫療同意書。但在醫療糾紛的陰影中,同性伴侶如果不是法律上的配偶,身為關係人的同意權無法落實。

  
這個問題起因於醫療法規定在某些情況下,醫療機構必須向病人、或配偶、親屬、關係人說明並取得同意。醫療法第63和64條規定,在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才能進行。醫療法第81條另外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及處置等等。
  
醫療法上說的關係人到底是誰?範圍本來就相當寬,任何和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的人都算在內。依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說明,包含「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也就是說,關係人並不需要真的什麼了不起的親屬,才能簽同意書,因為連肇事駕駛人和軍警消防人員都有權利簽署。就算同志伴侶在法律上稱「摯友」而拿到這個權利,也沒什麼特別。今年(105年),衛福部發文各縣市衛生局,明文肯定「病人與關係人間特別密切關係,如同居人、摯友等之認定,不以任何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如同性伴侶註記文件等為要件」。
  
衛福部的函釋讓同性伴侶在醫療院所中的尷尬地位被看見,但是這個函釋無法落實同性伴侶的同意權,反而是把接受同意書與否的重擔又丟回給醫療人員。道理很簡單,當病患家屬和無法律關係的同性伴侶意見相左,為了降低醫療糾紛的風險,醫療院所和醫療人員會怎麼做?身為律師,一定建議他以有法律上有權利對他提起訴訟的人的意見為主。醫療現場的做法通常也是如此,常是先詢問病患家裡的親屬狀況,如果本人不能簽署同意書,通常配偶和直系血親還是第一順位,再來是旁系血親,無血緣和親屬關係的順位會被擺在最後。畢竟為了降低醫療糾紛的風險,一定是要找有法律上發動索賠和告訴的權利人來同意。
  
所以,我們必須來看法律上誰有資格告醫院、告醫生?醫院一定得找到這些人來同意醫療處置,否則糾紛的可能性大增。列舉幾個關於醫療糾紛可使用的民法損害賠償規定來看,民法第194條說,「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一條通常是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基礎,同性伴侶不在其中。其他民法上債務不履行等財產上請求權,如當事人死亡,可由繼承人繼承行使請求權。繼承人在民法上的順位是:「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因此,這些順位以外的人,如同性伴侶,也沒機會繼承其他民法上請求權。
  
至於刑法的部分,醫療人員可能被追訴業務過失致傷、致死罪(刑法276、284條),其中能夠提起告訴、請檢察官開啟刑事調查的是誰呢?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二項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同志伴侶唯一有可能成為告訴權人的方法,是納入家屬範圍解釋,則還需要其他事實證明等等的問題(家屬問題本粉絲頁會另為文探討),總之和親屬相比,權利非常不確定。甚至,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還有獨立告訴權(參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一項),即使被害人(病人自己)決定不提起告訴,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可以提起獨立提起告訴。因此上述這些親屬的意見一定會被優先考慮。
  
我們知道有些基於個人理念而勇敢以同志伴侶意見為主要考量的醫療人員,但這些支持,等於是讓他們風險大增,因為事後可能面臨有法律上告訴和求償權利的親屬們求償。把這樣的風險轉而讓醫療現場的人員承擔,既不實際,甚至殘忍。醫療院所不採納同性伴侶的意見,不是他們不友善,而是法律根本不支持。如不給予同性伴侶如同配偶的法律地位,衛福部函釋的效用也只是裝飾品而已。同性伴侶在醫療現場的尷尬和心酸,從法律上來看不是欺騙。
  
回答者:Angela Hung(律師;台大、哈佛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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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醫療法上本來就沒有規定一定要是配偶或親屬才能簽屬醫療同意書。但在醫療糾紛的陰影中,同性伴侶如果不是法律上的配偶,身為關係人的同意權無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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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Friday, 25 November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