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8日

婚姻平權立法通過,牧師或神父依法不能拒絕替同志證婚?

最近,又開始有神父在講道時,告訴教友說如果法律承認同志婚姻,他之後會被逼著要幫同志證婚。



我幾年前去高雄某基督教會聚會,台上的男牧師也是悲憤的和教友說:你們知道嗎,我以後拒絕證婚她們會告我!

真的嗎?此次民法的修正會讓神父或牧師不能拒絕證婚嗎?神父或牧師在台灣被此次修法逼著要證婚,不可能發生。首先我先講我自己的經驗,前幾年某個台北很有名的堂區,拒絕了我朋友的婚禮舉辦請求,他是異性戀,也是從小就領洗的天主教友,只是因為近年來沒有很常在該教堂聚會,所以教堂也一派輕鬆的拒絕了他租借場地和商請神父證婚的請求,後來該教堂更明文「限本堂教友才能在本堂區舉行婚姻聖事」。民法上現在還規定著你們最喜歡的一男一女夫妻制度,但也從來沒有人援引「民法上明明規定一男一女可以結婚,為什麼你不幫我證婚、不借我場地」這種理由來告你們吧?你們是不是沒有擔心過吧?為什麼民法婚姻只是改為不區分性別就突然怕被告了呢?

再來我來講法律。為了怕大家看不下去,結論我先寫在這裡:此次民法修正案沒有課與任何宗教替同志證婚的義務。另外,如果宗教團體擔心的是民法以外的其它反歧視法制的適用,目前臺灣有明文的反歧視法制,只有在教育跟工作場合適用,教會在證婚上不適用,因此其他法律也沒有強制宗教團體幫某特定新人證婚的規定。

詳細法律討論如下:
首先,台灣是採登記婚制,要結婚的雙方只有去向國家登記,才能發生民法上婚姻效力。教友在教堂結婚,是彼此願意在天主台前許下承諾,但並沒有法律上效力,教會法上的婚姻和法律上的婚姻是兩回事,這應該是大家都知道的事。也因此,民法第972條的更動,只是國家法律層次的更動,沒有任何一個地方管的到教會的婚姻,法律上也沒有課與任何宗教要承認同志婚姻的義務。這個部分才是宗教團體最近一直以為自己被壓縮的「宗教自由」的範圍,事實上教會自行決定幫哪些新人證婚的自由,一直都有(教會也一直實踐中),修法後也不變。

仔細看條文文字,目前不管是國民黨、民進黨、時代力量的草案,都是把民法從「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修改成「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從這些文字,相信一個平常人怎麼看、怎麼腦補,也不會推論出修法會造成教會不能拒絕證婚。

再讓我們退一萬步來想,如果民法修正不會賦予教會證婚的義務,那神父或牧師所說的情境,是否有萬分之一的可能,因為其他法律的效果而發生呢?是不是有可能遇到一方面教會主張宗教自由(有不證婚或證婚的自由),他方面性少數卻主張性別平等或婚姻平權,進而強制要求教會予以證婚,導致兩者之間發生直接衝突呢?

這種假想的直接衝突如果會發生,比較可能的原因是有些「反歧視法制」帶來的緊張關係。反歧視法制常見的規定結構是:「不可以因為人的種族、國籍、性別、性傾向、年齡、身體上的障礙(或其他特徵),給予某些不利的差別待遇」,例如不均的受教育機會、拒絕某些服務,或者不給予就業的機會等。目前臺灣有的反歧視法制,在教育跟工作場合適用(依據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教育平等法),簡單來說雇主不能歧視求職者與員工;老師不能歧視學生,至於宗教行為,沒有反歧視法制適用。所以老實講,即便同性婚姻通過,有同性天主教友想要在教堂結婚被拒絕,即便他的內心覺得很受傷,或者其他朋友會同情他,但在法律上他沒有可以主張的權利。

在討論同性婚姻對「宗教自由的可能侵害」的假想侵害之前,大家或許可以想想看在反歧視法制中,其實已經有的衝突:天主教會不准女性晉鐸,純就法律來看這是對女性就業平等的一種侵害,但是教會一直享有這種根據男/女性別不同,給予差別待遇的宗教自由,從沒有受到國家法律上禁止就業歧視的影響。如果在世俗就業強制平等機會的法制下,教會還是一直保持著其宗教實踐的自由(或者幾近特權),從來也沒擔心過;那麼在根本連強制教會為同志證婚的法律完全不存在的狀態下,教會的宗教自由到底是受到哪種影響?我想,在天主教會被國家法律強制為女性晉鐸的事情發生之前,神父們大可安心吧。

回答者:Angela Hung (律師;台大、哈佛法學碩士)
Gabrielle Yang(律師;台大、耶魯、劍橋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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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立法通過,牧師或神父依法不能拒絕替同志證婚?錯!]

最近,又開始有神父在講道時,告訴教友說如果法律承認同志婚姻,他之後會被逼著要幫同志證婚。我幾年前去高雄某基督教會聚會,台上的男牧師也是悲憤的和教友說:你們知道嗎,我以後拒絕證婚...
Posted by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on Thursday, 17 November 2016